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會見傳媒的手語翻譯短片。)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歡迎及感謝,並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
李家超發表聲明指,早前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以下幾點: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決定。
(二)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李家超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其一,香港國安委就「不具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
其二,香港國安委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其三,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其四,特區政府會履行《基本法》第23條的憲制責任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的規定,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並按《香港國安法》實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李家超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確保特區各機關更準確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相關職責,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
他指,釋法體現法治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按《憲法》和《香港國安法》對法律的解釋有最高權威性和約束力,而特區法院按《基本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終審權,這憲制安排充分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和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在特區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職能的法治原則。
釋法也清晰展示《香港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普通法制度的銜接和兼容。
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堅定支持和堅決擁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的解釋。
他認為,是次解釋有助鞏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能夠確保《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特區政府全力支持,堅定履行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治港,保障香港社會和全體巿民的最大利益,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貢獻力量。
此外,司法機構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司法機構會繼續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