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飲品供應商須向環保署登記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5月1日全面實施,以促進本港廢玻璃飲料容器循環再造。環境保護署明日起接受供應商登記,以及接受有關豁免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和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
5月1日起,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
登記供應商須呈交申報、保留申報相關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供應商若有回收和重用其飲料產品玻璃容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同日起,任何人儲存、處理玻璃容器廢物,又或將其再加工、循環再造,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將此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也須領有許可證。
環保署呼籲有關供應商和回收業經營者盡早提出申請,以符合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相關法例要求,確保5月1日或以後可繼續在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和處置玻璃容器廢物。
部門將舉辦多場簡介會講解法定要求和運作細節,並即場協助供應商登記。
查詢可致電2838 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