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餵野鴿規定8月生效

禁餵野鴿規定8月生效

政府修例擴展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至涵蓋野鴿,8月1日生效。違反禁止餵飼規定的最高刑罰同日起由罰款一萬元調升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又引入5,000元定額罰款,政府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也會擴大。

 

政府表示,餵飼野生動物及野鴿除弄髒公眾地方、引致動物聚集,也對市民構成滋擾及公共衞生問題,更影響該等動物習性,危害其野外求生能力。

 

漁農自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2021年和2022年接獲與野鴿相關的投訴個案每年平均共約1,700宗。當局將繼續加強宣傳教育,讓公眾了解野生動物及野鴿可自行在自然環境覓食,不需依賴人類餵飼。漁護署也會與協助執法的部門緊密合作,確保有效執法。

 

相關修訂條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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