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制度公平 控罪不含糊

刑事司法制度公平-控罪不含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指,《香港國安法》等法例清晰明確,而審批法庭命令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均在法例中闡明,並由法庭遵循。因此,控罪含糊、被告人不獲准保釋、控方延誤審判等說法都站不住腳。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4月15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引言

 

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發揮關鍵作用,確保罪案得以有效偵查、刑事案件獲公正並有效率地處理,同時保障各方在過程中的權利。最近有人針對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作出無理批評,我希望藉此澄清,以正視聽。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控罪絕不含糊

 

有人反覆提出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指稱《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我曾在不同場合指出,《香港國安法》清楚列明構成每項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審理案件時,可進一步釐清罪行元素。例如在唐英傑案1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解釋了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法庭的裁決理據可隨時在網上查閱。

 

此外,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可通過不同的渠道就某項控罪要求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亦可就有欠妥善的控罪作出投訴2。法庭會就所有程序問題作出適當的考慮及公平的裁決。

 

在現行法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和《裁判官條例》)下,就保釋程序及交付審判程序等審前程序實施報道限制,是為在日後正式審訊時確保公平公正。儘管設有報道限制,相關法律程序都在法庭公開進行,公眾人士及傳媒均可出席及旁聽。被告人亦可向法庭申請解除報道限制,由法庭在平衡被告人的權利與包括公平審訊在內的其他公眾利益之間作出考慮及裁決。

 

公正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保釋申請

 

在保釋方面,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中強調,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至為重要,解釋了為何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用更嚴格的保釋條件。法院並認為是否准予保釋的決定,涉及預測及評估,是「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3。

 

在某些普通法適用的地區(例如加拿大、南非及澳洲),就部分類別的罪行來說,不但沒有規定控方須舉證證明拒絕保釋的理由,還須由被控人負起舉證責任,證明為何不准其保釋外出並繼續扣押是不合理的4。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行政機關獲賦權在無須提出檢控的情況下進行長時間的拘留,以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新加坡的《內部安全令》賦予總統行政權力,可基於國家安全,在不經審判的情況下對疑犯進行最高兩年(可延長)的拘留,這同時亦完全排除了保釋的可能。在此令下所作的決定不可以被司法覆核,只有在為確保合乎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屬於例外。

 

坊間流傳錯誤資訊,誤以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因為《香港國安法》而全數被拒保釋,事實正正相反,在法院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訂明的要求後,有部分被告已被獲准保釋,例如傳媒亦有報道部分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人士,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目前獲准保釋5。

 

依法行使執法權

 

在執行職務時,執法機關會獲授權行使某些權力,以便進行調查。例如,他們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院申請提交令或限制令,以調查有組織罪行或防止疑犯耗散財產。該等命令可由法官在內庭應單方面申請而發出。為防止疑犯銷毀證據、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礙調查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有必要透過單方面申請授權,這亦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常見做法。《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條文,讓執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採取類似的措施。然而,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容許受法庭命令影響的一方申請撤銷或更改命令,法庭會在審視所有證據後,嚴格按照適用法律公正無私地作出裁斷。

 

及時進行審訊

 

一般而言,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無須答辯,因為執法機關需要進一步調查,或需要就審訊作其他準備。未進行答辯的案件會押後再提訊,直至控辯雙方通知法庭案件已準備就緒,方會進行審訊。

 

律政司與執法機關一直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案件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處理。我們會主動探討和跟進促進加快案件處理的方法,例如在案情和證據容許的情況下,尋求把案件合併處理、在審訊前與辯方盡量就案情和證據達成共識,以減省證人並縮短審訊期。

 

但大家應留意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要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取得法律意見以考慮其抗辯及與控方進行答辯商討、辯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或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例如申請要求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披露、撤銷報道限制、分拆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初級偵訊、釋放等)。我必須強調,所有申請均按照既定程序處理,並充分遵循正當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論是否因應法律意見,無視實際案情而決定提出所有程序性申請,就不能同時投訴審訊有所延誤,因為這是在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告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的必然後果。

 

律師的責任

 

法例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同時,法律界(包括獲准在香港全面執業的海外律師)必須專業地履行職責,並遵守專業操守規則,肩負維護法治的主要責任。

 

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法律執業者的人身安全與其他人一樣受法律保障。這個基本保障確保他們應當無懼無偏,專業地行事。訴訟方或其法律代表若受威嚇,理應報警並提供所有證據。更不用說,任何人都絕不應以失實指控欺騙或誤導法庭、警方甚至公眾,這種行為不僅會損害所屬法律行業的聲譽,更可能會觸犯法律。

 

總結

 

香港以擁有公平和成熟的刑事司法體系而聞名。我們的法例清晰明確,加上法庭的判決具備理據,令到我們發展的法學廣受尊重。審批保釋和其他法庭命令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均在法例中清楚列明,由法庭適當地遵循。被告人有權在提出程序上的申請時行使他們的權利,縱使法律程序或會因此延長,但這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行使權利所須付出的代價。同時,律政司亦已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加快檢控程序及確保秉行公義。因此,有關控罪含糊、沒有被告人獲准保釋、或由控方造成審判延誤的說法,只要一經查證,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律政司的獨立檢控原則受憲制保障。《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我相信不僅檢控人員須獨立行事,法律界所有成員,都應該專業和真誠地履行職責,以無懼無偏之精神維護公平和獨立的刑事司法制度。

 

註: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英傑[2021] HKCFI 2200。

2. 見《公訴書規則》(第221C章)第三條:「每份公訴書須載有…為顯示關於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以及「法官仍可在其認為合宜的案件中,命令提交公訴書內所陳述的罪行的進一步詳情。」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第62段及68段。

4. 例子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第69段。

5. 例如HCCP 113/2021及HCCP 4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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